东兔养兔论坛

标题: 兽药吧提醒 谨记兽药“三期”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麻雀    时间: 2010-7-21 13:17
标题: 兽药吧提醒 谨记兽药“三期”

兽药吧提醒 谨记兽药“三期”

  一、有效期

  兽药的有效期是指兽药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。一般稳定性比较好的药品,在贮藏过程中,药效降低较慢,毒性也较低。但有一些稳定性较差的药品,在贮藏过程中,药效可能降低,毒性可能增高,有的甚至不能药用。对这一类药品必须规定有效期,过了有效期必须按照规定处理。

  兽药有效期的计算是从兽药生产日期(生产批号)算起,如某批兽药的生产批号是20090708,有效期2年,即该批兽药的有效期到201178日止。如具体标明有效期到20116月,表示该批兽药在2011630日之前有效。

  二、失效期

  兽药的失效期是指兽药超过安全有效范围的日期。如标明失效期为200971日,表示该批兽药可使用到2009630日,即71日起失效。兽药的有效期和失效期虽然在表示方法上有些不同,计算上有些差别,但任何兽药超过有效期或到达失效期者,均不能再销售和使用。

  三、负责期

负责期是生产企业与经营、使用单位之间在合同期限内(一般是13年)对产品质量的责任界限,即经济责任期。主要是为了解决出厂药品变质后的经济责任问题而定的期限。在符合规定的贮藏条件下,药品于负责期内变质,其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负责,超过负责期厂方则不予负责。负责期既不是有效期,也不是失效期,一般不在包装标签上注明。超过负责期的兽药,在失效期前(有效期内),只要无异常、未变质,不需再检验可继续销售使用。

作者:兽药吧@中国兽药信息网

更多兽药知识:http://www.shouyao8.com/news/


作者: 超锋    时间: 2010-7-21 13:36
多谢提供,分享了
作者: 小小乖乖兔    时间: 2014-8-7 19:12
还有五证




欢迎光临 东兔养兔论坛 (http://www.rabbitbbs.com/) Powered by Discuz! X3.2